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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企业信用档案备案有关事宜温馨提示

作者:安徽省水利厅    发表时间:2011/9/23    来源:js金沙3983总站

致:各在皖水利工程施工企业

    根据《安徽省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2011年版)》有关规定,目前在皖水利施工企业信用档案资料已正式在招投标中运用,为保证各企业信用档案备案和投标工作顺利开展,有关事宜提示如下:

    一、按照省水利厅的相关规定,在皖从事水利工程建设活动的施工企业和相关从业人员均应进行信用档案备案,信用档案备案相关资料分阶段逐步启用。

    二、经请示省水利厅同意,自2011年9月开始,施工评标时,将A、B类项目投标文件中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专职安全员和专职质检员,以及C类项目投标文件中的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与投标企业提交的信用档案核对,经核对投标文件中上述人员与备案资料不符的,作废标处理。

    三、请各企业高度重视信用档案备案工作,并在投标时注意密切结合企业信用档案备案资料,企业各部门内部加强沟通,避免造成不良后果。为保证企业备案人员顺利通过审查,请注意相应资料的完整性,应包括:身份证、注册证、资格证、职称证等证件原件,扫描件,复印件及社保证明。如提供资料不齐全,将会被拒收备案材料或审核不通过。

    四、不要将非本单位人员配备到项目管理机构,项目管理机构中的人员必须是信用档案中已备案的人员,且其学历、职称及执业资格证、注册证或岗位证等应与备案资料中的一致,否则将通不过资格审查。

    五、项目管理机构中配置的人员,若其信用档案中相关证件已过有效期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7天前将办理延期手续后的相关证件原件提交招标代理机构或招标人核实,并提供复印件,未提交或未经核实的,将按过期处理;同时抓紧补办备案手续。

    六、投标人在办理施工企业备案时提供的虚假资料等资料未被发现,在招投标中查实的,本次投标将按无效标处理,由备案审查单位予以修正其备案资料,并视其情节对施工单位予以相应的处理。

    七、在招投标中发现同一人员在不同单位备案或任职的,一经核实,该人员所参与的本次投标按无效标处理,备案审查单位还将取消该人员备案资格。

    八、施工企业投标阶段保证金汇出账户应为在省水利厅备案的投标保证金专用账户,未从该账户汇出的,保证金无效;施工企业同时将单位基本账户和驻皖分支机构基本账户作为投标保证金专用账户备案的,以驻皖分支机构基本账户为准。请各企业务必核实清楚备案的投标保证金专用账户。

    九、备案信息实行动态管理,正常工作日受理备案和信息更新,审核时间一般不超过45个工作日,每季度集中公布审核结果,请提前报送相关资料,报送时间过迟的,不能保证在本季度通过审查。

    十、为方便各企业了解其信用档案资料的审核情况,企业可派人持单位介绍信到备案审查单位打印审核合格的信用档案资料,避免将不合格资料用于投标。

安徽省水利水电基本建设管理局
安徽省水利工程招标投标服务中心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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